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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报废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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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2日,水利部印发《水闸报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部党组提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李国英部长指出,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需要以健全的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为保障,进一步完善水法规体系,不断提升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水闸是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报废是水闸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的最后环节。我国水闸大多建于20世纪50-70年代,经过长期运行特别是超标准运用,部分水闸病险严重、功能丧失,亟需报废。水利行业尚无统一的水闸报废制度,各地水闸报废存在报废不及时、管理不规范、处置措施不满足要求等突出问题,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与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不相适应,急需加强顶层设计,填补水闸报废环节管理的制度空白。为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水闸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闸报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定出台水闸报废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广泛调查了解各地水闸报废工作需求与现状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先行先试地区成功经验做法,系统梳理水闸报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并研究提出破解对策,凝练总结水闸报废工作中需要予以明确指导和约束的关键环节,细化实化相关规定,确保《办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报废工作依据充分、科学严谨、程序规范。 

  《办法》共十九条,内容涵盖适用范围、责任单位、报废条件、报废程序、报废论证、报废申请、审批原则、批复实施、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验收、注销、经费筹措、责任追究等。 

  一是明确适用报废工作的水闸类型及规模。规定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渠道、蓄滞洪区和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过闸流量大于5m3/s(含)的水闸报废工作。过闸流量小于5m3/s的水闸可参照执行。 

  二是明确工作管理职责。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闸报废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水闸主管部门、水闸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水闸报废工作的实施责任单位。 

  三是规范论证和审批程序。明确水闸报废条件,规定符合报废条件之一应予以报废。规定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对论证报告的提出单位、报告内容、论证结论等做出明确要求。对审批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审批权限、审查与批复做出详细规定。 

  四是规范组织实施。对报废经费筹措、应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验收、注销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对不及时实施报废水闸等行为限期改正。并提出责任追究情形及要求。 

  三、关于水闸报废条件是如何考虑的? 

  《办法》规定了4种报废条件,一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防洪任务或用水需求等发生变化,相关规划经过批准调整实施后,水闸功能基本丧失或其原有设计功能被其他工程代替的;二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是不可抗力影响,水闸重要毁坏,且没有修复利用价值的;三是由于病险严重,除险加固经济技术不合理,或不具备除险加固条件,且采取非工程措施仍不能保证安全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四、关于水闸报废论证有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应当根据水闸规模由具有相应水闸安全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提出水闸报废论证报告;二是规定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应明确报废的理由、依据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方案,水闸报废论证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合理选择实施方案,解决好经费筹措、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情况复杂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专项论证;三是规定小型水闸的报废论证报告可适当简化。 

  五、关于水闸报废审批权限是如何考虑的? 

  按照工程管理权属,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管辖的水闸报废审批权限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辖的审批权限分别作出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管辖的水闸报废审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权属及规模分级审批,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审批跨省或直属的水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及省级直属的水闸;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型及市级直属的小型水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小型水闸;跨行政区域的水闸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市、县级水闸报废的审批文件逐级抄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具有文物属性的水闸报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行业管辖的水闸报废,按该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关于审批工作有哪些规定? 

  一是要求审批机关对水闸报废论证报告必须组织审查。二是规定了审查专家组职责。三是规定了审查批复时限,确保符合条件的水闸及时完成报废工作。 

  七、关于水闸报废应采取的相关措施是如何考虑的? 

  《办法》规定了应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工程措施方面,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原则上应完全拆除水闸,对于不具备完全拆除条件的,应当确保行洪安全及残留结构安全;拆闸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防止影响河道行洪,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或次生危害。非工程措施方面,对原水闸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安置、残留结构管理责任、债权债务处置、档案管理等关键要素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八、关于水闸报废验收销号有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由报废工作实施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审批机关组织验收,明确验收工作程序;二是明确规定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况,避免存在风险隐患;三是规定按照《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在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注销手续。 

  九、关于经费筹措是如何考虑的? 

  《办法》明确水闸报废工作所需经费由报废工作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筹措,公益性水闸报废经费应按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规定水闸报废过程中的设施设备和土地处置等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弥补水闸报废的工作经费。 

  考虑到产权不同,对报废水闸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处置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十、关于水闸规模是如何考虑的? 

  《办法》规定大型水闸为过闸流量1000m3/s(含)以上的水闸,中型水闸为过闸流量1000m3/s以下,100m3/s(含)以上的水闸,小型水闸为过闸流量100m3/s以下,5m3/s(含)以上的水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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